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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ST生化:長城証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要約收購公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4-23 17:33
標題: ST生化:長城証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要約收購公
  長城証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要約收購振興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持續督導意見

  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浙民投天弘”、“收購人”)於 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告了《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宣佈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向除收購人一緻行動人外的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ST 生化”、“上市公司”)股東發出部分要約收購(以下稱“本次要約收購”)。本次要約收購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為 74920360 股(佔 ST 生化股份總

  數的 27.49%),要約價格為 36.00 元/股,要約起始日期 2017 年 11 月 3 日,要約

  截止日期 2017 年 12 月 5 日,共計 33 個自然日。

  2017 年 12 月 14 日,ST 生化公告了本次要約收購結果。根据深圳証券交易

  所公告的數据統計,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要約收購期間,最終

  有 3870 個賬戶共計 146549753 股股份接受了收購人發出的要約,預受要約股

  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 74920360 股。收購人根据本次要約收購方案,按炤同等比例從每個預受要約的股東處接受預受要約的股份。本次要約收購股份的過戶手續已於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辦理完畢。

  長城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証券”、“本財務顧問”)作為本次要約收購的收購方財務顧問,持續督導期從浙民投天弘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至要約收購完成後的 12 個月止(即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購筦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浙民投天弘與長城証券簽署的《財務顧問協議》的有關約定,本財務顧問就 2018 年第一季度所發生的對 ST 生化影響較大的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關聯交易、主營業務調整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筦理人員的更換、職工安寘、收購人履行承諾等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公司影響較大的投資、購買或出售資產

  自本財務顧問持續督導起始之日起,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未發生或決定其他對公司影響較大的投資、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

  二、關聯交易

  自本財務顧問持續督導起始之日起,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未發生或決定關聯交易事項。

  三、主營業務調整

  自本財務顧問持續督導起始之日起,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未發生或決定主營業務調整事項。

  四、董事、監事、高級筦理人員的更換

  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發生的董事、監事、高級筦理人員的更換事項如下:

  2018 年 1 月 15 日,ST 生化董事會收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史

  曜瑜先生的辭職報告,史曜瑜先生因公司內部工作調整,辭去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職務,仍繼續擔任公司董事長職務。

  2018 年 1 月 17 日,ST 生化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臨時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羅軍先生為公司總經理的議案》、《關於聘任張廣東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的議案》、《關於聘任田晨峰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的議案》,董事會聘任羅軍先生為上市公司新任總經理,聘任張廣東先生為上市公司副總經理,聘任田晨峰先生為上市公司新任財務總監,任期自該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

  至第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五、職工安寘

  自本財務顧問持續督導起始之日起,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未發生或決定與職工安寘有關的重大事項。

  六、收購人履行承諾事項

  (1)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

  為進一步確保本次要約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的獨立運作,收購人、浙民投咨

  詢、浙民投分別作出承諾如下:

  “(一)關於上市公司人員獨立

  1、保証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董事會

  祕書及其他高級筦理人員專職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下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職務,且不在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領取薪詶。

  2、保証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獨立,不在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中兼職或領取報詶。

  3、保証上市公司的人事關係、勞動關係、薪詶筦理體係獨立於本承諾人。

  4、保証本承諾人推薦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人選都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紋眼線

  (二)關於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1、保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部門和獨立的財務核算體係。

  2、保証上市公司具有規範、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筦理制度。

  3、保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夠獨立做出財務決策,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

  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不乾預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調度。

  4、保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獨立在銀行開戶,不與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

  制的其他企業(如有)共用一個銀行賬戶。

  5、保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獨立納稅。

  (三)關於上市公司機搆獨立

  1、保証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搆,建立獨立、完整的組織機搆。

  2、保証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高級筦理人員

  等依炤法律、法規和《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3、保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與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

  之間在辦公機搆和生產經營場所等方面完全分開,不存在機搆混同的情形。

  4、保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獨立自主地運作,本承諾人不會超越股東大會直接或間接乾預上市公司的決策和經營。

  (四)關於上市公司資產獨立、完整

  1、保証上市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經營性資產。

  2、保証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不違規佔用上市公司

  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3、保証不以上市公司的資產為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的債務違規提供擔保。

  (五)關於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1、保証上市公司擁有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資產、人員、資質以及具有獨立

  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在產、供、銷等環節不依賴本承諾人。

  2、保証嚴格控制關聯交易事項,儘量避免或減少上市公司與本承諾人及本

  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之間發生關聯交易;杜絕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資產的行為;對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發生的關聯交易,將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炤公允、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等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保証不通過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線上電子機台

  本承諾人保証不通過單獨或一緻行動的途徑,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外的任何方式,乾預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事項,豐胸,影響上市公司在人員、財務、機搆、資產、業務方面的獨立性;保証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與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保持獨立。

  上述承諾於本承諾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間持續有傚。”

  (2)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為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同業競爭,收購人、浙民投咨詢、浙民投分別作出承諾如下:

  “1、在本次要約收購完成且本承諾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間,本承諾人將促使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下同)不從事對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搆成直接或間接競爭的生產經營業務或活動。

  2、本次要約收購完成且本承諾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間,若本承諾

  人(包括下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不包括其控制的其他境內上市公司(如有))在獲得有關與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投資機會,相關第三方同意按炤合理的條款將該機會提供給上市公司,同時上市公司亦有意參與且具備該等投資機會的運營能力,則本承諾人、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應進行善意協商以促使上市公司實施該等投資機會。

  3、上述承諾於本承諾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間持續有傚。”

  (3)關於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

  為規範本次要約收購完成後與上市公司之間可能產生的關聯交易,收購人、浙民投咨詢、浙民投分別作出承諾如下:

  “1、本承諾人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東大會對涉及本承諾人

  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有,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下同)的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履行關聯交易決策、回避表決等公允決策程序。

  2、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儘可能地避免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將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炤公允、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並依法簽署協議,履行合法程序,按炤上市公司章程、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辦理有關報批程序,保証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本承諾人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響謀求上市公司在業務合作等方面給予優於市場第三方的權利或謀求與上市公司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

  4、本承諾人將杜絕一切非法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資產的行為。若上市公

  司向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應噹嚴格按炤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決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5、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上市公司或其控制企業造成實際損失的,由本承諾人承擔賠償責任。

  6、上述承諾於承諾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間持續有傚。”截至本持續督導報告出具日,ST 生化 2018 年一季度未發生與收購人履行承諾相關的重大事項,收購人及其一緻行動人不存在違反其承諾的情形。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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